搜尋結果:韓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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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3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李宗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伍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636-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2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王聖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5

PCDV-113-司促-32627-2024111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3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吳林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5

PCDV-113-司促-32631-20241115-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3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陳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15

KLDV-113-司促-6036-2024111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3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呂鑫妍(原名:呂秋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伍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4

PCDV-113-司促-32634-202411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許登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1

PCDV-113-司促-30672-202411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5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梁貴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1

PCDV-113-司促-30658-20241111-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多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7

TPDV-113-司促-14677-2024110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6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蔡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667-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6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吳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661-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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