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相 對 人 呂孟娟(兼楊桂杏之繼承人)
呂正覃(即楊桂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孟娟及被繼承人楊桂杏於民國
108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38,000,000元、2,400
,000元之抵押權共二筆,被繼承人楊桂杏於民國111年10月1
3日死亡,由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呂孟娟及被繼承人楊桂杏對聲請人
負債11,779,83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及個人貸款總約定
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TYDV-113-司拍-267-20250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