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陳姵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並應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附表一所示第
三人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標的物,期付金額、分期期數、分期
總額、分期起迄日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所示第三人已將該
債權讓與原告;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遲延
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繳
付如附表一所示期數後,即未再繳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爰依分期
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義務;買
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分期付價買賣,如約定買受人
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
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
價金;除法定或特約不得讓與外,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
三人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
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債權讓與非
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367條、第369條
、第389條、第294條第1項、第295條、第297條第1項、第22
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之,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復有明定。
㈡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
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調解卷第15頁至第79頁)
,被告復未就此到場或具狀爭執,自堪認定。被告各款遲付
價額均達各款總價金5分之1,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自到期日翌日起算遲延利息,故原告請求6,909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利息,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洵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6,90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應
於裁判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法院為小
額程序訴訟費用之裁判,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1條第3項、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
確定應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被告並應加給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1條第3
項、第436之19條第1項、第436之20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一】
編號 第三人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期 實際繳付期數 積欠金額 1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電動清潔刷 655元(第1期為654元) 3 1,964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至113年12月1日 0 1,964元 2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兩件式雨衣 452元(第1期為453元) 3 1,357元 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9月1日 0 1,357元 3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排汗快乾滑衣 394元(第1期為395元) 3 1,183元 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9月1日 1 788元 4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修腳刀 354元 3 1,062元 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9月1日 1 708元 5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健身緊身衣 203元(第1期為204元) 3 610元 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9月1日 0 610元 6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甲溝專用指甲刀 153元 3 459元 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9月1日 0 459元 7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防風外套 219元(第1期為220元) 3 658元 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9月1日 1 438元 8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運動套裝 117元(第1期為116元) 3 350元 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9月1日 0 350元 9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襯紙、包裝紙 78元(第1期為79元) 3 235元 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9月1日 0 235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 1 1,964元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2 1,357元 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3 788元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4 708元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5 610元 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6 459元 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7 438元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8 350元 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9 235元 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合計 6,909元
TNEV-114-南小-54-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