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
債 務 人 區侯勇(原名姚侯勇)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
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
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
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有預納郵務送
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
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
應預納2,870元【(5+1)4315-1,000=2,870】,二者合計
3,87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錄: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三、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四、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
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
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
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五、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及自民國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9月起迄今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
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
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
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
七、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八、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九、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十、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
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十一、應受扶養人區侯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1、1
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十二、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區侯斌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原因。
十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應受扶養人區侯斌有無領取任何
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
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
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SLDV-113-消債更-300-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