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胡智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31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智堯於民國(下同)111年04月間與聲請人
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
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
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
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48,313元(含本金43,789元、利息4,524元)及
其中43,789元自113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請
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月2
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併此敘明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789元 胡智堯 民國113年11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789元 胡智堯 民國113年11月04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4-司促-727-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