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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凱 楊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凱前就讀私立公東高工時,邀同債務人楊文瑞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 新臺幣5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 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 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 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 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計 算。 ㈡債務人楊凱自民國108年03月26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 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 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00,167元整(證三: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4年0 2月2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 ,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楊文瑞既為「連帶保 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0,167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20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06

TTDV-114-司促-721-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祐羽即林梓璐即林詩晴即傅詩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玖佰參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前就讀台東大學時,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 一紙,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 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 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 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 碼年率1%固定計算。 ㈡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 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 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90,937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4年02月21 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 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金,雖經 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0,937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20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06

TTDV-114-司促-72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昱淳 黃建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昱淳前就讀私立公東高工時,邀同債務人黃建 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 為新臺幣5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 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 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 計算。 ㈡債務人黃昱淳自民國108年11月07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3,060元整(證三: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4年0 2月2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 ,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黃建逢既為「連帶保 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060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20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06

TTDV-114-司促-725-2025030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賴宥霖 賴漢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64,491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宥霖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賴漢 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419,02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 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賴宥霖自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64,491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賴漢源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 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 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4491元 賴宥霖、賴漢源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日23止 年息1.775% 001 364491元 賴宥霖、賴漢源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64491元 賴宥霖、賴漢源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6

ILDV-114-司促-962-2025030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彥廷 蔡采瑄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8,401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彥廷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蔡采瑄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 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 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 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88,401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 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蔡采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8,401元 呂彥廷、蔡采瑄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188,401元 呂彥廷、蔡采瑄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88,401元 呂彥廷、蔡采瑄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6

ILDV-114-司促-963-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林旼謙兼林贊揚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旼叡即林贊揚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旼顒即林贊揚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旼即林贊揚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旼叡、林旼顒、林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贊揚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旼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萬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林旼謙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林贊揚( 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借款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 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 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4 0,04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 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另原債務人林贊揚(民國105年2月6日歿)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關於原連帶保 證人即債務人林贊揚之繼承情形:查原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 林贊揚(民國105年2月6日歿),經向戶政機關查詢其繼承人 ,配偶邱綉甲已拋棄繼承,第一順位子女林旼叡、林旼顒及 林旼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依民法第117 4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故繼承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林贊揚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查詢單及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3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41元 林旼謙、林旼叡、林旼顒、林旼 自民國10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41元 林旼謙、林旼叡、林旼顒、林旼 自民國113年 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2025-03-06

PCDV-113-司促-3637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暄龍 羅富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6,77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暄龍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羅富 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49,56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羅暄龍自113年9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6,772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富 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772元 羅富銘、羅暄龍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46772元 羅富銘、羅暄龍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772元 羅富銘、羅暄龍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6

MLDV-114-司促-1281-20250306-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顏文聖 顏峻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顏文聖於民國104-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顏峻煌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 ,共計新臺幣232,812元整,原已屆還款期,債務人因故提 出申請「只繳息暫免還本」緩繳方案,緩繳期間暫免還本, 但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利息。債務人應負擔之利率為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 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 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時,則視為 全部到期,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 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 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 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 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 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 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顏文聖自113年0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20,2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 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 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顏峻 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6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0269元 顏文聖、顏峻煌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220269元 顏文聖、顏峻煌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0269元 顏文聖、顏峻煌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91-2025030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融琮 林宗源 林蓉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捌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5879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3587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5879元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林融琮於民國101~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林宗源、林 蓉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新臺幣539,38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44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 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 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 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 )計算。 二、詎債務人林融琮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5,87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另債務人林宗源、林蓉靖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2025-03-05

TPDV-114-司促-2749-202503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琪芸 古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琪芸於民國108年至112年間邀同債務人古淑 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422,13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 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葉琪芸自民國113年8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91,12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古淑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 .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6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1123元 古淑媛、葉琪芸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391123元 古淑媛、葉琪芸 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1123元 古淑媛、葉琪芸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92-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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