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2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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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士頡
債 務 人 許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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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
給付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
北市信義區、大安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PCDV-113-司執-152264-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