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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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榮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參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1969-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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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02號 債 權 人 洪博書 非訟代理人 張少洋 債 務 人 葉進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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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范韶芸 債 務 人 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雪玲 債 務 人 黃榆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22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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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賴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伍拾 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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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5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江政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柒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957-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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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26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黃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126-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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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7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劉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伍仟零捌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 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372-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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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俍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俍達住所 設於桃園市桃園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3014-20241118-2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14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謝豫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及其所生之權利、保單價值準 備金,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1-16

PCDV-113-司執-179145-2024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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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許琪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貳佰玖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5

PCDV-113-司促-31460-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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