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翁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渝琪於民國93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
月04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24,588元
正未給付,其中23,399元為本金;1,096元為利息;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翁
渝琪於民國94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
民國94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
累計30,113元正未給付,其中29,848元為本金;172元為利
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399元 翁渝琪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9848元 翁渝琪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30485-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