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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奕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參拾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352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271元 陳奕佑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 計算之利息

2024-12-17

TNDV-113-司促-24352-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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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彥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5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2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757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方彥翔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2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177,757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2,785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 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 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 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 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 :如附件

2024-12-17

SLDV-113-司促-14286-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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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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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照清 黃幸發 葉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2,47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2479元 黃幸發、黃照清、葉秀敏 自民國113年06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42479元 黃幸發、黃照清、葉秀敏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2479元 黃幸發、黃照清、葉秀敏 自民國113年0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照清、黃幸發、葉秀敏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542,47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一、緣借款人黃照清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黃幸發、葉秀敏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542,47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黃幸發、葉秀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2024-12-16

SLDV-113-司促-14122-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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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仲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9,6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王仲祐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仲祐於民國108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25年08月2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1日止累計1,059,663元正未給付,其中1,049,599元 為本金;10,06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6

SLDV-113-司促-13640-20241216-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3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5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12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婉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1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9,122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3,068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 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 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 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 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 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 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4-12-16

SLDV-113-司促-14525-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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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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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翊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9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93元 洪翊馨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翊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24,956元正未給 付,其中24,293元為消費款;66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16

SLDV-113-司促-13644-20241216-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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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靖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1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917元 李靖彤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靖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94,172元正未給 付,其中87,917元為消費款;5,755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2024-12-16

SLDV-113-司促-14152-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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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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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恩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7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35元 許恩熏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277元 許恩熏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恩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累計71,777元正未給 付,其中70,912元為消費款;86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2024-12-16

SLDV-113-司促-13680-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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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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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怡婷 楊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208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33元 洪怡婷、楊素珍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6975元 洪怡婷、楊素珍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63974元 洪怡婷、楊素珍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33元 洪怡婷、楊素珍 自民國113年 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6975元 洪怡婷、楊素珍 自民國113年 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63974元 洪怡婷、楊素珍 自民國113年 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6

TNDV-113-司促-24208-20241216-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1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48元 杜建文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33878元 杜建文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3 新臺幣19142元 杜建文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4 新臺幣31430元 杜建文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5 新臺幣32360元 杜建文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6 新臺幣22959元 杜建文 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0月28日、111年8月3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176,112元,及其中本金168,717元未按期 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帳款尚餘176, 112元及其中本金168,71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2024-12-16

SLDV-113-司促-13424-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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