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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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崇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06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03

SLDV-113-司促-16318-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劉正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1

PCDV-114-司促-3103-2025030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洪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50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新臺幣(下同)9,695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 及專案補貼款等費用,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上開門 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嗣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5 ,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14年2月8日民事陳報狀 主張,無法補正上開門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則債權人請求 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27

PTDV-113-司促-13739-20250227-2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許宴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587元,及自民國 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5

HLDV-114-司促-469-2025022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林順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24

KSDV-114-司促-3021-2025022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0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林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24

PCDV-114-司促-2800-202502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黃毓僑即黃靖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1

TCDV-114-司促-4658-202502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林立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1

TCDV-114-司促-4657-20250221-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蘇廣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6,377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2-21

SCDV-114-司促-1154-2025022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何保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壹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2-21

PCDV-114-司促-4400-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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