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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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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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王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87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521-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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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憨昱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734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8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611-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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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温芯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7,392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8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605-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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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清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56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561-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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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345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8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608-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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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余晧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89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528-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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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夢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237元,及其中35 ,313元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514-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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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江韋龍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430元,及自 民國(下同)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6,016元,及其中9,801元自113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90,622元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494-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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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劉福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931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574-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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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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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曾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278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567-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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