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江韋龍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430元,及自
民國(下同)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6,016元,及其中9,801元自113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90,622元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HLDV-114-司促-494-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