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子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1年7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115,367元,及其中本金110,322元未按
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帳款尚餘115,367元及其
中本金110,32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
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
財政部核准正式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存續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消滅銀行為國泰商業銀行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
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
受,於此敘明(附件一)。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7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66元 陳子鴻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新臺幣100656元 陳子鴻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TCDV-113-司促-28759-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