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蔡瓊慧於民國85年8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
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
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73,630元整不
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69,0
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
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電腦畫
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新戶謄,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3174-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