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誌賢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張智尹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3月26日113年度桃金簡字第4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442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
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來
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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