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松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2,590元 113年11月8日 15% 無 002 142,667元 113年8月1日 6.44% 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緩繳息新台幣4,439元 003 415,896元 113年7月18日 6.44% 自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緩繳息新台幣25,063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3074-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