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王錦花
相 對 人 陳惠玲即陳憲章之繼承人
陳郁惠即陳憲章之繼承人
陳妙馨即陳憲章之繼承人
陳啓禎即陳憲章之繼承人
陳如萍即陳憲章之繼承人
陳惠眞即陳憲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2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一三
年度司執全字第三二四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憲章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
經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2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提
供新台幣224,000元為擔保,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
。因被繼承人陳憲章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又其已於民國
113年9月26日死亡,依法由相對人等六人繼承其財產上一切
權利義務,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
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一紙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TNDV-113-司聲-749-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