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李玉妹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立一紙契約後,實際上僅取得新臺
幣(下同)320,000元,而不是522,500元,相對人顯然謀取
暴利,且濫用聲請人個人資料,聲請人要求協商亦未回覆,
請法院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固不停止執行
,惟於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
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明。
三、查相對人持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22日簽發面額為522,500
元、到期日為113年9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
下稱系爭本票),且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
人尚欠219,450元未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3934號裁定准許(下稱
系爭裁定),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請法院停止執行」,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17號裁定駁
回等情,有系爭裁定、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6
頁);則聲請人是否聲請停止執行,容有疑義。
四、又聲請人雖於抗告聲明中提及「請法院停止執行」(本院卷
第3頁反面),然迄本院裁定為止,均查無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本院卷第7頁);又觀諸聲請人所
提書狀內容(本院卷第3-5頁),亦無載明聲請人有何強制
執行事件繫屬本院或有何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故依上開規
定,聲請人既尚無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執行,則聲請人聲請停
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KSDV-113-聲-213-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