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李榮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榮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02年4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02年4月1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28,801元消費
款、新臺幣170,972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399,773元整未
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
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801元 李榮哲 自民國102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4287-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