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民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民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民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23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
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CDM-114-聲保-92-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