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70號
聲 明 人 陳彥儒
陳彥廷
上列聲明人就原告林麗雲與被告李俊霖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案件(113年度附民字第1270號),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
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於附帶民事訴訟準
用之。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院審理之113年度附民字第1270號附帶民
事訴訟案件,訴訟進行中聲明人之母廖紅綢於民國108年12
月31日病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聲明人為廖紅綢之子,依
法有繼承之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
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院審理之113年度附民字第1270號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相關刑事案件為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
第44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廖紅綢並非該案之原告或被
告,且廖紅綢亦非上開刑事案件之其餘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
原告或被告,則聲明人以廖紅綢病故為由,聲明承受訴訟,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TCDM-113-附民-1270-20241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