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茂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茂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茂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與另案有期徒
刑2年10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
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8、32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TCHM-113-聲保-673-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