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游文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113年8月26日死
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
市○○路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
示催告。
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
處或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為聲請人就養之榮民,
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死亡,因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聲請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
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為其遺產
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
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
及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影本在卷為證。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事
證,於法尚無不合,准為本件聲請。
二、按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
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
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
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
1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39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本院既准聲
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聲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3 項,退除役
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37條
、第138條,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HLDV-113-司家催-60-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