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高文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1年2月21日、102年10月9
日、103年11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
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
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帳款
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99,686元,及其中本金194,775
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帳款尚餘199,686元
及其中本金194,77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
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
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
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2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620元 高文如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新臺幣17155元 高文如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TCDV-113-司促-30248-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