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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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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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徐益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27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99,744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2 70,000元,到期日113年11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999,74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7

SLDV-114-司票-707-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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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哲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52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0,96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 28,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20,96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4

SLDV-114-司票-848-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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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魏汝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4,2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8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84,2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4

SLDV-114-司票-988-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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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清章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清章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林清章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 年1月5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4

SLDV-114-司票-834-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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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魏志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54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463,820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 48,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1,463,8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4

SLDV-114-司票-912-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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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章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7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99,39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76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499,39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4

SLDV-114-司票-790-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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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胡羽溱 劉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5,840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4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35,8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4

SLDV-114-司票-1046-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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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杜喬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8,34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90 ,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8,34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3

SLDV-114-司票-436-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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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李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51,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到期日113年11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451,5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3

SLDV-114-司票-515-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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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李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2,319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2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 80,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32,31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3

SLDV-114-司票-439-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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