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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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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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3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林書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零參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PCDV-114-司促-5738-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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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3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宇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肆佰壹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PCDV-114-司促-6134-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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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王思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零玖拾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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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科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2350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2

PCDV-114-司促-6426-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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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許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9954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2

PCDV-114-司促-6394-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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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潘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54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2

PCDV-114-司促-6375-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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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0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賴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2333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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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奕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4281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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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文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文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266,829元正未 給付,其中80,976元為消費款;184,653元為循環利息;1,2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976元 楊文靜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2

PCDV-114-司促-6437-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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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范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益偉於民國112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04日止累計741,535元正未給付,其中721,344元為本 金;19,39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1344元 范益偉 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2

PCDV-114-司促-6471-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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