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6,75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志文於民國112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12日止累計438,912元正未給付,其中426,741元為本
金;11,47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志文於民國112年03月13日
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3日起至民
國119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累計343,827元正未給付,其
中337,560元為本金;5,96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吳志文於民國
112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8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累計149,119
元正未給付,其中144,755元為本金;3,664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
人吳志文於民國113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3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2
日止累計144,892元正未給付,其中141,469元為本金;3,12
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7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6741元 吳志文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7560元 吳志文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4755元 吳志文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41469元 吳志文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MLDV-113-司促-7796-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