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趙中山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5+1)×51×20=6,12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三)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四)保險單:
⒈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提出以
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
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
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
回函)。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11年10月25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目
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
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
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切結書,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
每月收入平均僅6,000元,惟該數額除低於勞動部發布114
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8,590元外,且核聲請人陳報聲
請本件清算前兩年自111年至113年每月必要支出以新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每月1萬8,960元、1
萬9,200元、1萬9,680元,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
。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⒈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入不敷出之情形,或除母
親外,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⒉請重新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即自111年
9月20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期間之上述四、(一)所示之
「收入」情形。
(四)陳報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應說明於何
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
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
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
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
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或雇主等),現職雇主「如●●工程行」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
帳存摺影本。
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PCDV-114-消債清-4-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