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世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44,703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
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0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整
,並訂立信用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
1,844,70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
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1165-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