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連帶保證人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21-130 筆)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淑雯 温雲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4,99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淑雯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温雲 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4,99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莊淑雯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温雲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998元 莊淑雯、温雲銀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998元 莊淑雯、温雲銀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3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志瑄 張丞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8,21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志瑄於民國106~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張丞賢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 臺幣671,86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 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 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 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 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 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 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債務人張志瑄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09月02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08,2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 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張丞賢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8212元 張丞賢、張志瑄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8212元 張丞賢、張志瑄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1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筱婷 林見忠 陳美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3,51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筱婷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林見 忠、陳美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43,51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林筱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見忠、陳美銀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515元 林見忠、林筱婷、陳美銀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515元 林見忠、林筱婷、陳美銀 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34-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雅淳 吳源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3,3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雅淳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吳源美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356,87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 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債務人楊雅淳自113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 欠203,30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吳源美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87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孫榮擇 孫敏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7,34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孫榮擇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5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孫 敏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7,34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孫榮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孫敏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346元 孫敏菁、孫榮擇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346元 孫敏菁、孫榮擇 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30-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孟晴 林亞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95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孟晴於民國107年12月至108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林亞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8,95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陳孟晴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亞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53元 林亞琴、陳孟晴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53元 林亞琴、陳孟晴 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38-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潤顏即張琍珺 李秋奎 張坤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67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潤顏即張琍珺邀同債務人李秋奎、張坤勇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 42,67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張潤顏即張琍珺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秋奎、張坤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670元 李秋奎、張坤勇、張潤顏即張琍珺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670元 李秋奎、張坤勇、張潤顏即張琍珺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54-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高源 張茂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9,18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高源邀同債務人張茂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9,180元整,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張高源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 未果,債務人張茂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180元 張茂吉、張高源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180元 張茂吉、張高源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5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魏士傑 魏啟南 張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0,80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借款人魏士傑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魏啟南、張雁 婷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 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 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70,809元整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魏啟南、張雁婷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0809元 張雁婷、魏士傑、魏啟南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0809元 張雁婷、魏士傑、魏啟南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0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尤俊凱即尤睿釩 潘小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3,12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尤俊凱即尤睿釩於民國107年12月至112年4月間邀同債 務人潘小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3,12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尤俊凱即尤睿釩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小蕙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126元 尤俊凱即尤睿釩、潘小蕙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126元 尤俊凱即尤睿釩、潘小蕙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32-202503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