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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瑋蓁 陳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瑋蓁前就讀慈明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陳玉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9,9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陳瑋 蓁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 6,22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 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玉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 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20元 陳玉珊、陳瑋蓁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20元 陳玉珊、陳瑋蓁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72-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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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易璇 債 務 人 王婕怡即王婕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捌佰伍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易璇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婕 怡即王婕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64,38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吳易璇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14,85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王婕怡即王 婕詒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8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3344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2554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50194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50194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52771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52771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8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3344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2554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50194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50194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52771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52771元 王婕怡即王婕詒、吳易璇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22-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文彥 債 務 人 許傳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文彥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許傳助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138,3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許文彥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38,37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許傳助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189元 許文彥、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9189元 許文彥、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189元 許文彥、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9189元 許文彥、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30-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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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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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羿萱 許傳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羿萱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許傳助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165,25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許羿萱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65,25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許傳助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72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72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27-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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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苡倩 劉安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游苡倩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安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2,046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游苡倩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59,38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 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劉安祺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688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7018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024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2590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2723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1925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14040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88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7018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024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590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2723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19255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14040元 游苡倩、劉安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29-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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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宇茗 賴習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賴宇茗前就讀弘文高 中及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習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共1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45,778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 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 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賴宇茗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44,57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賴習宏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 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709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11907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12305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11914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51874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51874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52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 52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9 新臺幣 52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10 新臺幣 52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11 新臺幣 52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12 新臺幣 65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13 新臺幣 19339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14 新臺幣 22339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15 新臺幣 24239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09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1907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12305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11914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51874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51874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52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52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9 新臺幣52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0 新臺幣52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1 新臺幣52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2 新臺幣65513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3 新臺幣19339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4 新臺幣22339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5 新臺幣24239元 賴宇茗、賴習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21-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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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士婷 許佩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周士婷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許佩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99,156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周士婷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296,29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 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許佩雯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158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9018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47375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50235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41215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38795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33180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30320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158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9018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7375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50235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41215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38795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33180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30320元 周士婷、許佩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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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113-司促-36123-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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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儀昌 陳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參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儀昌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金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207,05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儀昌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82,63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金花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93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7148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5718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7148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25935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25935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22085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23075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93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7148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5718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7148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25935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25935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22085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23075元 李儀昌、陳金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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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113-司促-36125-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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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佳緯 林盟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佳緯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盟鑫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217,1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佳緯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82,45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 盟鑫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722元 林佳緯、林盟鑫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9280元 林佳緯、林盟鑫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45450元 林佳緯、林盟鑫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45450元 林佳緯、林盟鑫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48550元 林佳緯、林盟鑫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722元 林佳緯、林盟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9280元 林佳緯、林盟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5450元 林佳緯、林盟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5450元 林佳緯、林盟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48550元 林佳緯、林盟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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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佑勳 林見和 陳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參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佑勳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見和、陳玉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41,642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 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 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林佑勳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37,23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見和、陳玉珍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 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608元 林佑勳、林見和、陳玉珍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2814元 林佑勳、林見和、陳玉珍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2814元 林佑勳、林見和、陳玉珍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608元 林佑勳、林見和、陳玉珍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2814元 林佑勳、林見和、陳玉珍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2814元 林佑勳、林見和、陳玉珍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31-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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