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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緣債務人陳惠美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2024-10-04

TPDV-113-司促-12421-20241004-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02

TPDV-113-司促-12278-202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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