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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鄧全辰 鄧信泓 鄧翊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1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30,240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14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930,2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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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沈偉豪 鄭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75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54,444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756,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654,44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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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562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游鈊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5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27,5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52 ,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3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727,5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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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陳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78,65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578,65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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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53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文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6,4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26,4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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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曾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9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20,1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0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620,1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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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建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4,4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54,4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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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劉力圖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39,6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113年7月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339,6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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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6,52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 4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96,5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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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亞娜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28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80,852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2 84,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1,180,85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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