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蔡宥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4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蔡宥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㈡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21日止,尚結欠新
臺幣99,824元消費款、新臺幣3,407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2
00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104,431元整未為清償〈證
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
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824元 蔡宥鋐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PTDV-114-司促-1371-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