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張瀚中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仁德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
842元(醫療費24萬9,489元、醫療用品費用1萬3,973元、工資補
償19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8萬3,3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8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工資補償、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請
求27萬3,3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2/3即1,987元(2980×2/3=1987,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53元(0000-0000=3,8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PTDV-113-勞補-35-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