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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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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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康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7

TNDV-114-司促-4580-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吳忻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1 1,298元 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24元 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54元 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9,297元 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88元 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632元 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998元 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936元 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418元 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1,089元 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33,730元 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0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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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穎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8,452元 民國113年10月10日 16% 002 1,387元 民國113年11月10日 16% 003 1,803元 民國113年11月10日 16% 004 30,840元 民國114年1月10日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06-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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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忠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16-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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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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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周亞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15-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崑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1 23,193元 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836元 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080元 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4,384元 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9,750元 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3,086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4,310元 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10-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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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謝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24-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芃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07-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隆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20-20250317-1

潮小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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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小字第5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吳家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776元,及其中11,139元自11 3年4月20日起;其中6,002元自113年5月20日起;其中635元自11 3年6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2025-03-17

CCEV-114-潮小-53-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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