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31-140 筆)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朱致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8人×10份×51元=4,08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 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時」,即113年9月24日之 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 市○○區○○路00號5樓?該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 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 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若為租屋,請提供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電 話、地址)?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再請聲 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到院(記事勿省略、請勿用影本 代替),並請說明居住地是否仍為該戶籍謄本登記之地址, 若非,則原因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 ,即自111年9月24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 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父親,惟仍請具體說明其必 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為何?分擔費用之原因?對其負扶養義 務者有幾人?而該受扶養之人實際居住地為何地?是自用住 宅或租賃房屋?與何人同住?並提出自用住宅或租賃房屋之 相關證明、該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111至112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 原本到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 即自111年9月24日至113年9月23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情形,並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 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 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 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 情事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必要支出情 形,即自111年9月24日至113年9月23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九、請聲請人陳報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自113年9月24日起 至今之收入情形為何?現任職公司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 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 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 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自113年9月24 日起至今之每月必要支出(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之消 費性支出)情形為何?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 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現每 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 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請務必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 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 頁(含定存頁面)」影本,且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9 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 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股票(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保單(無論有無保單,請聲請人務必向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並依查詢結果向保險公司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9 月2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 9月24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 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四、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 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六、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2025-01-20

PCDV-114-消債更-39-20250120-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朱家均即朱志慧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9人,並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9人×10份=4,590 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1年8月迄今及「聲請後迄 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 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 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請 提供聲請前兩年及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之相關證明(如薪資 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 )。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 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 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陳奕文、陳慈日、陳芃蓁 之扶養費各9,600元云云。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未成年子女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㈡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 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等相關證 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 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即11 1年8月)至本裁定送達日,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 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 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 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 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 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 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 ,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 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 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1-20

PCDV-113-消債更-771-20250120-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建華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7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500元=2,070元】;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 予聲請人。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據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列民間當鋪部分,請提出聲請人有無 與民間債權人間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並應確實記載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有住居 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五、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 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 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請敘明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八、請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 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另請提出應受扶養人郭宥蘹 、郭子凡之最近2年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4年1月3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4年 1月3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 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 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 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 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 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2年1月3日起 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 整方式為登載;前已檢附部分毋庸重複提出)。 十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 本院。 十三、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2025-01-17

TTDV-114-消債更-8-20250117-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惠娟 非訟代理人 林昶佐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18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9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9人×10份×51元=9,690元);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 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19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 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1至112年度「最新」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自行刪減。) 五、請聲請人說明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是否即為 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 約書(切勿自行刪減)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 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 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 、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 金。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 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各該汽、機 車之殘值估價單。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 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 ,並請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 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例108年11月19日至 113年11月19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 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除領取老年津貼外,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現職為何?每月收入為何?薪資領取方式為何? 並應提出自111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含 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 實領薪資等)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 理由後,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等。  ㈡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 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 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 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 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近 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 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 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 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 ),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 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 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 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 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 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 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 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 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 、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 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 ?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1-17

PCDV-113-消債更-788-20250117-1

重上
臺灣高等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張嘉仁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白承宗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育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 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起 訴請求被上訴人與原審共同被告廖師賢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1020萬元本息(見原審卷㈡第243頁);嗣於本院審理中 ,減縮為請求被上訴人應與廖師賢連帶給付1006萬5821元本 息(見本院卷第412頁),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符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因個人投資所需而至被上訴人土城分行,並 由其理財專員廖師賢提供理財諮詢服務。詎廖師賢自109年7 月28日起至110年1月25日止,竟利用其執行職務之機會,先 後於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時間」欄所示日期,各以附 表「行為」欄所示之方式遊說伊進行投資(下合稱系爭行為 ),致伊陷於錯誤,分別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廖師賢如附 表「金額(新臺幣)」欄所示合計1146萬元,扣除廖師賢償 還126萬元及經強制執行獲償13萬4179元,伊仍受有損害100 6萬5821元(計算式:1146萬元-126萬元-13萬4179元=1006 萬5821元)。被上訴人為廖師賢之僱用人,應就廖師賢藉執 行職務所為之詐欺行為,致伊所受1006萬5821元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未具體落實及督導理財專員人事管 理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防止理財專員推薦未經核 准之商品及與客戶間私人金錢往來情事發生,且被上訴人因 廖師賢自107年間起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而經警調閱廖 師賢帳戶資料及分行主管通報,知悉廖師賢行為異常,仍放 任並使廖師賢得循管理漏洞而為系爭行為,致伊受有損害10 06萬5821元,是被上訴人就伊所受損害應與廖師賢負共同侵 權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於本院表明不再主張民法 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見本院卷第329頁),擇一 求為命被上訴人應與廖師賢連帶給付1006萬5821元,及加計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部 分,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明知廖師賢以系爭行為告知上訴人之 投資項目,並非伊提供之金融商品,且上訴人或以現金交付 ,或以匯款至廖師賢設於訴外人渣打銀行帳戶,伊無從事前 發現或知悉上訴人與廖師賢間之私人金錢往來,是廖師賢所 為系爭行為,乃其個人行為而與職務無關。伊就上訴人所受 損害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為,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且上訴人已取得對廖師賢請求損害賠償之債權,上訴人財 產總額並未減少,未受有實際損害。況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 顯然與有過失,上訴人請求伊應與廖師賢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前開部分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其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與廖師賢連帶給付 上訴人1006萬58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預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見本院卷第8至9 頁、第243頁、第331頁,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㈠廖師賢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理財專員,有卷附被上訴人人 資營運部110年5月17日人營字第1101000070號令可稽(見本 院卷第233至235頁)。  ㈡上訴人因廖師賢自109年7月28日起至110年1月25日止,於附 表「時間」欄所示日期所為之系爭行為,分別以現金或匯款 方式交付廖師賢如附表「金額(新臺幣)」欄所示合計1146 萬元,其後經廖師賢清償126萬元及經強制執行獲償13萬417 9元,有卷附上訴人與廖師賢間往來之Line簡訊、上訴人設 於被上訴人第00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歷史對帳單、上訴人與廖師賢簽訂之投資契約書可稽(見 原審卷㈠第33至61頁、第65至73頁、第411至417頁)。  ㈢廖師賢因附表編號1至5「時間」、「行為」欄之行為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2 年12月4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36號、本院於113年8月30日以1 13年度上易字第939號(下合稱系爭刑事案件)刑事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卷附上開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 卷第501至511頁)。 五、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項規定,與廖師賢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㈡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與廖師賢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 無理由?茲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廖師賢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⒈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擴大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 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適法與否,常非與其交易之第三 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安全,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 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除受僱人因執行所受命 令或受委託之職務本身,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 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就令其 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惟若與受僱人為交易之第 三人明知,或具有相關職業知識得知該受僱人之行為非在執 行職務,即無為保護交易安全,而課僱用人以連帶賠償責任 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倘不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或 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上開法 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110年度 台上字第109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被上訴人所營事業項目有商業銀行業、人身保險代理人、財 產保險代理人等,有卷附被上訴人公司基本資料為憑(見原 審卷㈠第139頁);且上訴人係因個人投資所需而至被上訴人 土城分行,並由被上訴人指派理財專員廖師賢提供理財諮詢 服務,業據上訴人自陳在卷(見原審卷㈠第8頁);又廖師賢 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理財專員(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可 見廖師賢提供理財諮詢服務之內容,應為經被上訴人核准之 金融商品,始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  ⑵其次,細繹上訴人於105年3月24日簽立之台北富邦銀行特定 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申購申請書、106年3月17日簽 立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買賣交易 申請書、產品說明暨投資風險預告書、特定金錢信託客戶辦 理投資有價證券自主聲明書、107年11月8日簽立之特定金錢 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申請書暨委託代繳信託資金及手續 費用意書(定期定額)及特定金錢信託客戶辦理投資有價證 券自主聲明書、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海外股票及海外指數股票 型基金(ETFs)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111年4月7日簽立 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買賣交易申 請書、海外公司債券產品說明暨投資風險預告書等內容(見 原審卷㈠第223至264頁),記載上訴人投資標的名稱、理財 (解說)專員之姓名及被上訴人所預告之投資風險,可見上 訴人投資被上訴人核准之金融商品,當簽立上開申請書、風 險預告書等文書,此亦為上訴人所明知,堪以認定。  ⒊次查,廖師賢於109年7月27日傳送Line簡訊予上訴人,稱: 「處長(即上訴人,下同),股票當沖沒賣掉怎辦,沒錢交 割」、「我呀、怎辦、沖太大……要違約了、處長借我」,上 訴人因而交付現金150萬元予廖師賢(附表編號1);廖師賢 於109年9月2日、同年月3日陸續傳送Line簡訊予上訴人,稱 :「處長,有件事想請您幫忙,就是我現在要幫我爸開個公 司戶,但需要200-250萬的財資歷證明……,也就是借我放在 帳戶而且,9/26號可以還回去,中間我會加計利息2%給你」 、「我會盡快還你的」、「不會讓你吃虧的,245萬,到時 候還你250萬」、「9/26立馬還」、「這個我還是會寫借據 跟本票給你的」,上訴人因而先後匯款50萬元、250萬元予 廖師賢(附表編號4);廖師賢於109年11月6日傳送Line簡 訊予上訴人,稱:「剛剛我的仲介幫我搶到中壢那邊的房子 ,臨時要付款,但我現在錢無法調動,禮拜一才會下來,可 以跟處長調一下嗎?50萬……」,上訴人因而匯款50萬元予廖 師賢(附表編號6);廖師賢於110年1月24日傳送Line簡訊 予上訴人,稱:「處長歹勢,跟你調10萬這個部分,今天可 以嗎?」,上訴人因而匯款10萬元予廖師賢(附表編號8) ,有卷附上開Line簡訊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3頁、第47頁、 第411頁、第41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 項㈡)。觀諸廖師賢上開傳送Line簡訊之內容,可知廖師賢 係基於其與上訴人間之私人情誼而向上訴人借款,此亦為上 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30頁)。又廖師賢以虛構事由 向上訴人借款,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負損害賠 償責任,固據原審判決認定在卷(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1頁),然由Line簡訊形 式上觀之,廖師賢既係基於私誼而向上訴人借款,即無執行 職務之外觀,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廖師賢所為附表編號 1、4、6、8之行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僱用人之 賠償責任云云,即為無理。  ⒋又查,廖師賢先後以附表編號2、3、5、7之行為,推薦未經 被上訴人核准之金融商品予上訴人,上訴人信而投資匯款如 附表編號2、3、5、7「行為」欄所示之金額,合計686萬元 (計算式:130萬元+196萬元+50萬元+200萬元+80萬元+30萬 元=686萬元)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 、本院卷第330至331頁)。上訴人自105年起即至被上訴人 土城分行,經由被上訴人所屬理財專員解說進行投資理財, 且於投資被上訴人核准之金融商品時,當簽立申請書、風險 預告書等文書,業如前述,上訴人並非毫無投資經驗。又上 訴人明知廖師賢推薦如附表編號2、3、5、7「行為」欄所示 之投資項目係未經被上訴人核准之金融商品,且廖師賢亦未 要求其書立申請書、風險預告書等文書,上訴人自陳其將投 資款項匯入廖師賢之個人銀行帳戶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81頁 ),可見上訴人知悉並因廖師賢以個人名義推薦而匯款投資 附表編號2、3、5、7所示之投資項目。廖師賢虛以如附表編 號2、3、5、7所示之投資項目,使上訴人匯付資金交由廖師 賢操作投資,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負損害賠償 責任,固據原審判決認定在卷(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且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1頁),然廖師賢既以個人 名義推薦上訴人投資附表編號2、3、5、7所示之投資項目, 即與執行職務無關。準此,廖師賢所為附表編號2、3、5、7 之行為,客觀上不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則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僱用人之賠償責任云云 ,亦為無理。  ⒌上訴人主張:廖師賢利用職務之機會而知悉伊有無信用貸款 、保單價值等財務狀況,並藉此向伊借款或推薦投資項目, 是廖師賢所為之系爭行為即為執行職務云云。惟查,觀諸上 訴人與廖師賢往來之Line簡訊(見原審卷㈠第39至43頁), 可知廖師賢僅係利用其擔任理財專員之機會而查悉上訴人有 無信用貸款、保單價值等財務狀況,並藉此資訊私下向上訴 人借款或推薦未經被上訴人核准之投資項目。又廖師賢所為 之系爭行為係與執行職務無關之個人行為,且為上訴人所明 知,業如前述,則廖師賢所為之系爭行為客觀上即不具備執 行職務之外觀,自難憑廖師賢因執行職務而知悉上訴人之財 務資訊,逕認廖師賢之系爭行為係執行職務。故上訴人上開 主張,自無可採。  ⒍綜上所述,廖師賢所為之系爭行為並非執行職務,被上訴人 自無從負擔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 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廖師賢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即為無理。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 1項前段、第2項規定,與廖師賢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 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 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 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 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又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 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 )為協助同業強化內部控制,杜絕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情 事,特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 則(下稱內控作業原則)。依銀行公會108年5月23日第12屆 第2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金管會108年6月14日金管銀外 字第10801093330號函同意備查之內控作業原則)第6條:「 銀行於監控過程中,視管理需求,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原 則下,應對理財專員進行有效之防弊調控措施,例如:休假 、輪調及理財專員與客戶往來情形之查核機制」、第9條: 「為避免理財專員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銀行應建置至少包 含下列控管機制:一、建立帳戶監控機制。二、設置異常舉 報機制。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理財專員辦公處所,以遏止 私下保管客戶存摺、印鑑或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之情事。鼓 勵銀行依風險基礎方法,利用自動化交易監控系統篩選異常 交易」、第10條:「為避免理財專員銷售非所屬銀行核准之 金融商品,銀行應建置至少包含下列控管機制:一、理財專 員不得向客戶推介或銷售非所屬銀行核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 。二、落實對帳單通知作業,並於對帳單中提供客戶臺/外 幣存款之帳戶餘額及投資產品明細。三、由理財專員之直屬 主管不定期拜訪或電訪客戶,瞭解客戶理財往來情形有無異 常情事」、第12條:「銀行應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至 少應將下列事項納為專案查核或加強查核項目:一、財富管 理業務或交易量異常大幅增加之分行、內部控制缺失偏多之 單位或有異常交易之理財專員。二、理財專員之查核機制、 交易真實性、客戶帳戶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員工行為準 則遵循情形、自動化通路交易異常檢核。銀行查核重點事項 ,例如:一、理財專員休假之查核機制。二、交易真實性, 例如就理財專員外訪攜回客戶交易文件之照會作業落實情形 。三、客戶帳戶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四、員工行為準則 遵循情形,例如是否有空白留單、自製對帳單、與客戶私下 資金往來等情形。五、自動化通路交易異常檢核,例如不同 客戶間是否有以同一手機或IP位址執行交易之情形。前二項 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及查核重點事項,得依據各銀行內 部稽核制度所訂定之查核項目運作辦理」,有卷附內控作業 原則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29至133頁)。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違反內控作業原則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規定 ,而未具體落實及督導理財專員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33 0頁),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⒊次查,被上訴人於110年4月23日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 件,略以:「一、本行於(西元)2021/2/2查核關聯戶資金 往來監控報表時,發現土城分行個金RM廖員(即廖師賢)以 其自身行外帳戶,與其轄下兩位客戶有資金往來……。二、經 本行全面清查廖員轄下所有客戶(377名),發現廖員與部 分客戶有私人借貸關係,涉及不當資金往來及私下代客戶投 資非本行核准商品等行為……」,有卷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下稱銀行局)113年4月3日銀局(控)字第1130208 095號函(下稱銀行局095號函)檢送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單 可稽(見本院卷第195至196頁、本院限閱卷第5頁),可見 被上訴人係於110年2月2日經查核廖師賢資金往來監控報表 及清查其轄下所有客戶後,始發現廖師賢與客戶間有私人借 貸關係,涉及不當資金往來及私下代客戶投資非本行核准商 品等行為。其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因被 上訴人為上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並經調查後,於111年3月14 日以金管銀控字第11002290191號函(下稱金管會191號函) ,謂:「主旨:貴行(即被上訴人)土城分行個金客戶經理 (即廖師賢,下同)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一案,核有礙健全 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說明:……二、本案貴行於107年11月間即接獲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去函調閱案關個金客戶經理(下稱個金RM)帳戶資料 ,且貴行土城分行主管亦於109年10月間主動通報專責單位 該名個金RM行為異常,惟經相關單位多次調查均未發現異常 ,遲至110年1月間貴行優化理財專員關聯帳戶資金往來監控 報表功能後,始發現該名個金RM與行員及客戶有資金往來等 情事,顯示貴行於查證個金RM相關異常事件之作業有欠周延 ,核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 予以糾正……」,有卷附銀行局111年5月9日銀局(控)字第1 1102094641號書函(下稱銀行局641號書函)、銀行局網頁 截圖、銀行局095號函、金管會191號函可稽(見原審卷㈠第9 5至96頁、第419頁、本院卷第195頁、本院限閱卷第67頁) 。則金管會基於銀行業主管機關立場,以被上訴人係優化理 財專員關聯帳戶資金往來監控報表功能後,始發現廖師賢與 客戶間涉及不當資金往來及私下代客戶投資非被上訴人核准 之金融商品為由,認被上訴人於查證個金客戶經理異常事件 之作業有欠周延而有礙健全經營,遂以金管會191號函核處 被上訴人應予糾正,足見被上訴人遭金管會核處糾正,並未 敘及被上訴人違反內控作業原則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 12條規定,且金管會191號函裁處被上訴人之事由,與被上 訴人未具體落實及督導理財專員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無涉。上訴人援引銀行局641號書函、銀行局網頁 截圖、銀行局095號函,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內控作業原則 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規定,而未具體落實及督導 理財專員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云云(見本院 卷第330頁),尚無可採。  ⒋復查,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5日以北富銀董稽字第1100001025 號函銀行局檢陳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後續處理說明(下稱系 爭後續處理說明),謂:「……二、事件經過:㈠廖員(即廖 師賢)帳戶,因本行於(西元)2018/11/22接獲新北市警局 來函偵辦刑事案件調閱資料,故於本行系統已有註記為『檢 警調來函偵辦通報案件』(AW27),並將廖員列入高風險AML 名單,本行定期每年進行檢視時皆屬正常,迄(西元)2020 年下半年,土城分行主管就日常觀察發覺廖員行為有異狀, 乃於(西元)2020/10/20依內部舉報機制通報本行專責調查 單位金融安全部進行調查,惟當時查核後並未發現異常……」 (見本院限閱卷第9頁),可見被上訴人於107年間接獲新北 市警局來函偵辦刑事案件調閱資料後,已將廖師賢列入高風 險AML名單,且於109年10月20日經通報廖師賢   行為異常後,被上訴人相關單位已進行處理,亦據被上訴人 於系爭後續處理說明詳述明確(見本院限閱卷第9至17頁) ,自無消極不處理之情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9年1 0月間知悉廖師賢之不當行為後,其處理方式不當且消極, 且未見即時處理,而放任廖師賢循管理漏洞而為系爭行為云 云,即無可採。  ⒌再查,觀諸訴外人即廖師賢之主管陳智雲與廖師賢往來之Lin e簡訊,陳智雲稱:「如果過年前無法解決,要先給同仁足 夠的信心!這樣會比較有責任的證明」、「開個證明給人家 吧!至少別讓人家害怕你會不見囉」、「開借據或本票啊! 這可以先讓她們安心」、「嘿啊!至少先表態會負責到底, 然後年後再用努力衝業績,這樣就可以慢慢回到軌道了」( 見原審卷㈠第63頁),僅能證明陳智雲建議廖師賢開立借據 或本票以擔保債務清償;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提出之刑事 告訴狀,乃上訴人以廖師賢所為之系爭行為,涉犯銀行法第 125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05條等罪嫌為 由,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見本院卷第251 至278頁),均無足證明被上訴人未具體落實及督導理財專 員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放任廖師賢循管 理漏洞而為系爭行為。準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具體 落實及督導理財專員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且知悉廖師賢行為異常,仍放任並使廖師賢得循管理漏洞而 為系爭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無可取。  ⒍又查,上訴人係基於與廖師賢間之私人情誼而同意以現金或 匯款出借附表編號1、4、6、8所示之款項,且因廖師賢以個 人名義推薦而匯款投資附表編號2、3、5、7所示之投資項目 ,可見上訴人交付廖師賢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與被上訴人有 無具體落實及督導理財專員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或有無放任廖師賢為系爭行為間,顯無相當因果關係 。又廖師賢雖係虛構事由向上訴人為借款或推薦投資項目之 系爭行為,應對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如前述 ,然被上訴人對於廖師賢所施行之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究與廖師賢基於個人決意所為侵權行為之造意 、幫助,迥不相關,而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對於廖 師賢所為系爭行為有何造意或幫助而共同為之等情事,核與 侵權行為之要件仍有不符。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與廖 師賢連帶負賠償責任云云,亦為無理。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 前段、第2條、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與廖師 賢連帶給付1006萬58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2025-01-14

TPHV-113-重上-166-20250114-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宥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3人×10份×51元=6,630元;並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原本到院( 請勿用影本代替)。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時」,即114年1月2日之 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該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 ?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若為租屋,請提供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 姓名、電話、地址)?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 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再請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到院(記事勿省略、請 勿用影本代替),並請說明居住地是否仍為該戶籍謄本登記 之地址,若非,則原因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 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具體說明其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為 何,及分擔費用之原因,並請提出該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 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 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1月2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 即自112年1月2日至114年1月1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情形,並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 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 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 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 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 事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必要支出情 形,即自112年1月2日至114年1月1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 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九、請聲請人陳報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自114年1月2日起 至今之收入情形為何?現任職公司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 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 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 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自114年1月2 日起至今之每月必要支出(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之消 費性支出)情形為何?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 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現每 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 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請務必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 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 頁(含定存頁面)」影本,且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2年1 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 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股票(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保單(無論有無保單,請聲請人務必向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並依查詢結果向保險公司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1 月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 1月2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及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四、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 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六、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2025-01-14

PCDV-114-消債更-11-20250114-1

消債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淑冠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並於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至本院民事第1法庭接受訊 問,如逾期未補正或未到場,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 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明文件應編號並黏貼標 籤紙依序編排,並以螢光筆標示引用處以利辨識),如逾期 未補正或未到場,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前置調解程序部分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 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 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 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 三、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 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各該汽、機 車之殘值估價單。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 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 ,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收入部分:   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聲請人父母、配偶、子女, 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及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如 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現職為何?每月收入為何?薪資領取方式為何 ?並應提出自111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 (應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 扣薪等》、實領薪資等)及該薪轉帳戶自111年10月起至本裁 定送達後之完整交易明細,計算每月平均收入(提供計算式 )。 五、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臺灣省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 理由後,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等。  ㈡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 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 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 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 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近 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 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 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 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 ),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 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 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⒈外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⒉水、電費:請提出「近2年」每期水、電費用單據,並說明有 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  ⒊強制險:提出近2年強制險帳單。  ⒋醫藥費:請提出近2年相關支出證明資料。  ⒌交通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提出近2年每月交通費 單據。  ⒍網路費:請提出近二年每期網路費之單據。  ⒎車位租金:請釋明必要性,並提出相關租賃契約及由聲請人 付款之單據。  ⒏勞健保:請提出近2年每期勞、健保費單據。  ⒐計程車公會會費、車輛保養費用:應提出收據等相關文件資 料。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 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應分擔 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 統圖表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 、送達代收人等)。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 文件或單據。若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法與聲請人一 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 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狀所留地址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 人為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切勿自 行刪減)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 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 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 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每人分 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 新」之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1至112年度「最 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九、請提出聲請人父母、配偶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之投保資料、最近2年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名下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名下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內頁需影印最近2年至 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 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 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 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 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 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3年12月1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 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發生原因(係信貸或商品分期, 若係商品分期則購買商品為何,現存價值為何)、數額後 ,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 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 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三、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 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 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 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 ,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 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 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成立調解方案,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部分則調解不成立, 則本件更生之聲請係就全部債權人為聲請,抑或僅就調解 不成立之債權人聲請更生?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113年11月12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 協商,請具體說明上開債務協商成立之協商條件,聲請人 於協商成立時之工作狀況,而聲請人是否有毀諾?若有, 則毀諾之時點、原因,及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 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請具體說明當時收入 金額、支出金額及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佐證)。並請提 供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 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及聲請人於前置協商 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 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 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編號、黏貼標籤紙依序編排 ,並以螢光筆標示引用處以利辨識,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 」,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 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 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 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 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1-14

ILDV-113-消債更-77-20250114-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 債 務 人 王雁綾(原名王禕姮) 代 理 人 吳省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捌 仟零參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8,030元【(13+1)43 15-1,000=8,03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三、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四、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 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 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 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五、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及自民國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 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 六、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1月起迄 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 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八、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11月起 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 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 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 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 收入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 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 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九、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十、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十一、提出「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 金額,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 、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十二、應受扶養人王翊安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並提出王翊安之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十三、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王翊安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原因。 十四、應受扶養人王翊安之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 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 十五、債務人所列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合計 共107萬7,548元,惟以債務人聲請前2年總收入共90萬8,8 81元以觀,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係如何支付超逾 收入部分之費用,如係親友支應應說明每月支應金額為何 ,並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2年之收入 、必要支出內容,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 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 原因及計算式。

2025-01-10

SLDV-113-消債更-377-20250110-1

消債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佩樺 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應補正項目 0 聲請人111年10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0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0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0 繳納「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費100元,並待本院通知查詢結果後,依查詢結果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1年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補登存摺,如未提出,即未盡協力義務,本院將駁回聲請。 0 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0 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0 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0 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均陳報法院,若未提出,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將駁回聲請。 0 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2025-01-10

MLDV-114-消債更-2-20250110-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顏文成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債條例第6條規 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 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 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7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2,57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其應扶養之人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 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並說明 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其他扶養義務人各為何 人?另請提出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六、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 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 未履行完畢? 十一、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5-01-10

TTDV-113-消債更-110-2025011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