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借款契約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31-140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國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 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 、查債務人林國陞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 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238-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張祖賢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 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 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232-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胡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胡書豪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 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 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44-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昱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陳昱仁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 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 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43-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昱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黃昱鈞並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 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約定書規 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 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49-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治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陳治綸並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 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約定書規 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 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51-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崑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蔡崑宏並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 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重 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 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 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52-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福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陳福財並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 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重 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 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 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54-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貞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貳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吳貞慧並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 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約定書規 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 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48-20250317-1

司執消債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 異議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異議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沈志傑 權人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林彥銘執行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7月22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中無擔保債權人編號第11號債權人沈 志傑之債權,容有質疑,是以狀請本院確認債權之真實性, 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1.查相對人未申報債權,雖經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列為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之債權,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首日為與清冊 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  2.次查,經本院命相對人限期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相對人於民 國113年8月8日提出112年4月5日之借款契約、匯款單及即時 對話軟體截圖等影本為證。雖借款契約未載明借款人姓名, 而匯款人記載「來先國際有限公司」,非相對人,但經查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為「來先國際有限公司」之一人公 司,而依據對話截圖,相對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商借50萬元之 談話,尚屬可信。 3.綜上,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2025-03-17

KSDV-113-司執消債更-106-202503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