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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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傳文 林姿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陸佰元、違約金捌佰貳拾參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0

PCDV-114-司促-87-202501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楊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陸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貳仟壹佰元,另違 約金肆仟零陸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PCDV-114-司促-89-20250108-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2號 原 告 黃光慧 被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7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2025-01-08

KSEV-114-雄補-72-2025010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2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高士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之違約金,暨新 臺幣壹仟捌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06

TNDV-113-司促-25229-20250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楊佩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與違 約金壹仟肆佰肆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3

PCDV-114-司促-91-20250103-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李彥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876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違約金2,188元及滯納金2,1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1-02

MLDV-114-司促-58-2025010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邱凡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986元,及自民國 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違約金2,797元及滯納金3,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1-02

MLDV-114-司促-59-202501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暨違約 金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2

TCDV-114-司促-41-202501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廖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 新臺幣玖仟零伍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2

TCDV-114-司促-43-2025010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承諺、黃柏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另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 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承諺、黃柏諺發支付命令,經 核債務人謝承諺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因 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 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另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柏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 柏諺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 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新北市汐止區之管 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該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1-02

PCDV-114-司促-88-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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