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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翁逸文 債 務 人 劉月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翁逸文於民國99年及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劉 月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新臺幣 (下同)367,125元,其中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 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 4筆,合計183,700元,餘欠148,789元。(二)上開借據約 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 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 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三)倘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詎債 務人翁逸文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 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 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劉月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789元 翁逸文、劉月珠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48789元 翁逸文、劉月珠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789元 翁逸文、劉月珠 自民國113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2

SCDV-114-司促-1783-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苓軍 張金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苓軍前就讀私立公東高工時,邀同債務人張金 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 為新臺幣5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 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 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 計算。 ㈡債務人張苓軍自民國108年11月07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91,944元整(證三: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4年0 2月2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 ,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張金峰既為「連帶保 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1,944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20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12

TTDV-114-司促-827-20250312-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羅元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郁喬 卓訓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1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175元 卓郁喬、卓訓麟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23175元 卓郁喬、卓訓麟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175元 卓郁喬、卓訓麟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卓郁喬、卓訓麟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23,17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緣借款人卓郁喬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卓訓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23,17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卓訓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2025-03-11

SLDV-114-司促-9-20250311-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亮辰 債 務 人 陳云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亮辰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云宣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5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新臺幣28,059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蔡亮辰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云宣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59元 陳云宣、蔡亮辰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8059元 陳云宣、蔡亮辰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59元 陳云宣、蔡亮辰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1

SCDV-114-司促-1689-2025031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紅 黃華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4,33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331元 黃華如、鍾紅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七七五 001 新臺幣134,331元 黃華如、鍾紅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331元 黃華如、鍾紅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紅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致理 技術學院進修部、致理科技大學進修部 邀同債務人黃華如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185,06 2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鍾紅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 134,33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1月0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黃華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 率資料表

2025-03-11

SLDV-114-司促-167-20250311-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少皇 債 務 人 鄭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少皇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鄭秀英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5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新臺幣45,520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張少皇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鄭秀英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520元 張少皇、鄭秀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45520元 張少皇、鄭秀英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520元 張少皇、鄭秀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1

SCDV-114-司促-1671-2025031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家芊 李彥錫 李能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5,22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225元 李彥錫、李家芊、李能妙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七七五 001 新臺幣215,225元 李彥錫、李家芊、李能妙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225元 李彥錫、李家芊、李能妙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家芊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彥錫 、李能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 計 373,44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家芊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15,22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1月08日,將該 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李彥錫、李能妙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 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 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2025-03-11

SLDV-114-司促-209-20250311-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晨嘉 劉瑾芳 一、債務人吳晨嘉、劉瑾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 參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晨嘉前就讀私立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劉瑾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99,90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吳晨嘉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 64,37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劉瑾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4,372元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 64,372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4,372元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0

CTDV-114-司促-2448-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茂烊 張焱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茂烊於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張焱強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3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新臺幣184,666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張茂烊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張焱強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542元 張茂烊、張焱強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91542元 張茂烊、張焱強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542元 張茂烊、張焱強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0

SCDV-114-司促-1767-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薇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宇 鄭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895元 陳柏宇、鄭淑芳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72,895元 陳柏宇、鄭淑芳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895元 陳柏宇、鄭淑芳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 (一)緣債務人陳柏宇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鄭淑芳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 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 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 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 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72, 89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 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 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另債務人鄭淑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各 1份

2025-03-10

TPDV-114-司促-3000-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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