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陽定嘉即陽良闓
陽采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陽定嘉即陽良闓前就讀台東專科學校時,邀同債
務人陽采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
紙,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
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
,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
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
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
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
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
率1%固定計算。
㈡債務人陽定嘉即陽良闓自民國106年12月08日起陸續申請撥
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3,029元整(證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
國114年02月2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為1.7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
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陽采紜既為
「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029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20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TTDV-114-司促-724-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