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何雅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65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1134-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