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龐玉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龐玉瑞於民國94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2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2月21日止累計159,154元正未給付,其中44,020元為本金;
108,526元為利息;6,6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龐玉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5
96,810元正未給付,其中178,737元為消費款;418,073元為
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88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020元 龐玉瑞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6%計算 002 新臺幣 178737元 龐玉瑞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4388-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