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李宏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8-01-0007834-8 1 1,000
TPDV-113-除-1655-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