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喪失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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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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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東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5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東炳於民國113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09日止累計661,561元正未給付,其中640,664元為本 金;20,138元為利息;7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0664元 謝東炳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MLDV-113-司促-8519-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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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金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6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金贊 於民國110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8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累計600,649元正未給付,其中582,106元為本金;17,84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2106元 鄭金贊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MLDV-113-司促-8516-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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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7,4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勇成於民國112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3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3年12月09日止累計867,404元正未給付,其中849,244元為 本金;17,46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9244元 賴勇成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MLDV-113-司促-8515-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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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瑪亞‧阿慕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908元,及其中27,601元自 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4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帳款 尚餘28,908元,及其中本金27,60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 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 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2-11

MLDV-113-司促-8446-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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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宥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411元,及其中59,710元自 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7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帳款 尚餘61,411元,及其中本金59,71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 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 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2-11

MLDV-113-司促-8447-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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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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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士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9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士豪於113年2月5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37,59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 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 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8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9 月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7,59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 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 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 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 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 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 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 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4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599元 黃士豪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4-12-11

MLDV-113-司促-8495-20241211-1

司拍更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曾月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沈英澤於民國112年6月2日向聲 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 6月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700,000元 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2年6月6日辦妥登記在案。 且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債務人如未依契約履行時, 或被第三人提訴,申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宣告破產 、更生時,則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本契約即視同到期且視 同違約」,又依借據約定:「借款期限:訂自民國112年6月 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日止,到期即將借款全數清償。嗣借 款期限內,如逾期未繳付利息時,則喪失期限利益,本借款 則視同到期暨違約。」,詎第三人沈英澤只繳息至113年5月 2日,經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催告通知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 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 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雖未屆至, 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均載有加速條款,形式上可認抵 押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末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113年4月17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曾月貞所 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00000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五間厝 184-12 90 全部 002 雲林縣 斗南鎮 五間厝 184-19 14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000001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808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鎮○○○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49.00 二層49.00 電梯樓梯間10.75 108.75 陽台 5.0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2024-12-11

ULDV-113-司拍更一-1-2024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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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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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馨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8,7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馨元於民國112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06日止累計498,718元正未給付,其中490,039元為本 金;8,58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0039元 賴馨元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11

MLDV-113-司促-8504-202412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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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宗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0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宗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9,782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2,04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 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 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 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4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782元 李宗諺 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11

MLDV-113-司促-8494-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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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福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3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福男於民國112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06日止累計108,388元正未給付,其中107,541元為本 金;75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541元 徐福男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4-12-11

MLDV-113-司促-8502-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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