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家豪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31-140 筆)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55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佳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7日止累計34,555元正未給付 ,其中34,135元為消費款;42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4135元 吳佳欣 自民國114年0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60-2025022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胡佳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527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27,52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49-2025022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鴻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4,620元,及其中1 85,014元部分,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68-2025022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藍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1,45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培華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 月17日止累計391,456元正未給付,其中378,137元為本金; 13,31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78137元 藍培華 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64-2025022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佑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706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5,7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41-2025022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雋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009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41,00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38-2025022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金龍 代 理 人 鄭妙貞 債 務 人 羅天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24,584元,及自 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71-2025022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政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067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8,0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40-2025022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秀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195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16,19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45-2025022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俞俊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1,08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俞俊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5日止累計91,089元正未給付 ,其中89,940元為消費款;1,14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9940元 俞俊湋 自民國114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62-2025022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