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孝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587元,及其中新臺幣49,1
77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9177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8410元,共計新臺幣87587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MLDV-114-司促-1410-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