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宏
代 理 人 蔡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志宏 臺灣銀行大安分行 113年5月6日 150,000元 AR0000000
TPDV-113-除-1540-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