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7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戊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健保、郵
局存款等財產情形,惟債務人丁戊己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
○○街000巷00號3樓,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KLDV-113-司執-35762-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