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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信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信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信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 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6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又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又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又丞(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1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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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豪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豪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豪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0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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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需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需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需誠(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3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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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通駿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通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通駿(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 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1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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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賈燕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賈燕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賈燕萍(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4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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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詠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詠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詠堯(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3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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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顧元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顧元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元杰(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4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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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侑鈞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侑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侑鈞(下稱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7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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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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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清彩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4年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下稱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 強制猥褻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 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 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46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4626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戶籍謄本及人相 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 、㈡至㈥、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甲個別治療 、強制治療紀錄甲團體治療、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裁 判書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 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8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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